正如皮尔士和实用主义正确强调的那样,现实的问题总是具有某种客观之物。我们将不得不面对发生在我们身上的问题。这些问题本身就具有一种对情境进行解释的力量,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能按它们自己的逻辑来利用我们的精神。然而,如果它们每次总是遵循一种与其他问题的逻辑毫不相干的它自己的逻辑,则问题的每一种新的类型便会把我们的精神引到另外一个方向。在这样一种反应性的判断力的盲点上找到其统一性的那一实践理性,就不过是一种不透明的、只有通过现象学的方式得以解释的东西。
道德理论必须把这一问题搁置下来并交给法哲学来解决。因为实践理性的统一性,只有在公民的交往形式及实践的网络里才会清晰明确地发挥效力,在这种交往形式及实践中合理性的集体意志之形成的条件已通过制度而赢得了稳固的保障。